出口退(免)税的概述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其退税率每年都有调整。
出口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1、应为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2、已经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 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免)税的简要流程 收集出口退税所需相关文件资料 1、录入出口货物数据,并进行系统数据检查; 2、生成预申报文件,发送预申报文件,等待疑点信息反馈; 3、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进行预审核信息处理; 4、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打印相关出口货物申报表; 5、正式申报后,向税务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6、税务人员受理签字,领取签字后的申报回执; 7、读入正式申报反馈信息,进行审核信息处理; 退税人员系经过多年出口退税业务锻造,专为具备进出口权的生产、贸易性企业客户提供出口退税代理服务。我们准确熟悉的掌握了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在正常操作程序前提下,我们力求更快、更好地为您专项处理出口退税业务。
|